石门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公(楚)决字[2025]第0568号
被处罚单位:石门县****,地址:湖南省常德市石门*******,法定代表人:何***
现查明:2023年11月1日9时许,xx派出所民警在对xx加油站进行反恐安全检查时,发现xx加油站存在未对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安全背景审查的问题。2022年8月24日,xx加油站因违反反恐重点目标管理之规定被石门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安全检查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门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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