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永)决字[2025]第0760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云南省宣威市格宜*******,现住云南省宣威市格宜*******。
现查明:2025年6月24日晚上23时许,违法行为人杨**来到永定区子午路鑫泰花园小区下面一处正在装修的叫“黎明计算机培训学校”的门面内,将放在里面的部分电线剪断后盗走,并以200元的价格卖给一个收废品的。
以上事实有接报警记录、受案回执、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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