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桃)决字[2025]第0500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桃川*******,现住湖南省江永县桃川*******。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7时许,周**在江永县XX镇下圩村手持木棍闯入杨XX家中,并用木根随意殴打伤害杨XX、李X,造成杨XX、李X身体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周X峰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伤情照片;诊断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江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