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麻公(城)决字[2025]第0160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
现查明:2025年6月22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X与违法行为人滕X双方因在快手上发生口角冲突,继而互相约定在当天晚上21时于麻阳苗族自治县鱼鳞坝旁边马路上打架,期间违法行为人李XX纠集莫XX、黄X、滕X、张X缘等人,违法行为人滕X纠集田X等人,在约架过程中,违法行为人李XX要违法行为人莫XX将存放在莫XX家中的武士刀带上,双方人员于2025年6月22日晚上21时30分陆续到达鱼鳞坝旁边马路上,滕X问对方是不是在快手上与他吵架的人之后,李XX持武士刀与莫XX冲向滕X,滕X看到后马上逃跑,李XX追上当时未跑的田X,徒手给田X打了两拳,在得知田X不是在快手上辱骂他的人之后,李XX遂叫上莫XX、黄X、滕X、张XX去追赶,追赶无果后听到有人报警,遂马上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管制刀具认定书、违法犯罪查询、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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