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治)决字[2025]第0963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滔溪镇上马*******,现住安化县滔溪镇上马*******。
  现查明:2024年1月10至24日期间,陈X飞、李X光、李X明、李X军等人在滔溪镇上X村李X光家、上X村老鼠溪口桥头李X强家、斗X村李X高家开设赌场,每次组织参赌人员十余人以押“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9000余元,李X军从中盈利1500元,李X光从中盈利2700元,李X明从中盈利1400元,陈X飞从中盈利800元。 2024年2月29日,陈X飞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积极退还违法所得。 2024年7月25日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对陈X飞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到案经过以及陈X飞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十五条之规定,陈**的行为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且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四日。因陈**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十四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