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雨公(和)不决字[2025]第0070号

  违法行为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桐木镇城冲村塘冲*******,现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晚上22时许,黄某到雨湖区××社区A区2栋2楼找程某,抓住程某头发,程某用手拉扯黄某手部未挣脱开,后程某丈夫肖某闻声出来,掐住黄某脖子制止,后黄某咬伤肖某左手手指,并用拳头殴打肖某。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指认照片、伤情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聪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