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雨)决字[2025]第1784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现住长沙市雨花区正园*******。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张×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2025年6月28日6时许,违法行为人张×窜至长沙市雨花区×××路与××路交界处的×××超市,从超市出来后,趁超市老板没注意,在超市外面的槟榔货架上盗窃了两包100元的槟榔。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被侵害人的陈述;现场辨认照片及笔录;现场监控截图;身份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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