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桑公(禁)决字[2025]第0431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河口*******,现住湖南省桑植县河口*******。
  现查明:2025年5月27日16时许,米XX给罗XX微信转账3000元钱叫其帮忙购买冰毒,罗XX收钱后联系到侯XX表示在其手中购买3000元钱的冰毒并叫侯XX将冰毒放置在县政府背后附近。侯XX之后联系满XX表示在其手中购买2500钱冰毒要求放置在县政府背后。2025年16时52分满XX驾驶牌照为湘G5A726轿车到达县政府食堂后将冰毒放置在路旁树上的树杈处并拍照发给侯XX。侯XX收到照片后将照片发给罗XX,16时59分米XX驾驶牌照为湘G1H918SUV到达县政府食堂后,罗XX随后下车在路旁树杈上将冰毒取回给到米XX手中。当日17时罗XX将3000元钱通过微信转至侯XX微信,随后侯XX给满XX微信转账2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陈述与申辩、同案人笔录、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户籍信息、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桑植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治安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桑植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