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灰)决字[2025]第1011号

  被处罚人丁*,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灰山港镇雪*******,现住桃江县灰山港镇雪*******。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丁×一直认为其父亲死亡与李×朝有关。2025年4月6日上午9时许,恰逢当天系清明节日,丁×准备去祭拜其父亲,其在自家地坪内听到李×朝在隔壁邻居家聊天时的声音过大,丁×遂与丁×一同找到李×朝,丁×先是往李×朝所坐的凳子上踹了一脚,并开始质问李×朝,双方遂发生口角,丁×在李×朝的手上咬了一口,后李×朝与丁×、丁×拉扯在一起,李×朝倒地时,丁×上前往李×朝的身上踹了一脚,过程中导致李×朝受伤。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可以证实案件的来源;2、证人的证言,证实了案件发生的事实与经过;3、到案经过,证实了丁×的到案过程;4、户籍资料,证实了丁×的身份信息;5、 违法行为人丁×如实陈述了其殴打他人的违法事实,与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丁*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