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氐公(涟)决字[2025]第0149号
被处罚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5月5日20时许,卢XX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离开事故现场,卢XX的妻子胡X赶到事故现场,向交警谎称自己是驾驶员。胡X在5月5日22时许接受交警询问时,仍向交警提供虚假证言谎称是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影响交警依法办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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