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星)决字[2025]第1763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现住湖南省长沙县天和*******。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至7月5日期间,违法行为人朱××先后两次在长沙县星沙街道××××栋内,通过向门把手上粘贴涉黄“二维码”的方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朱××本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照片、到案经过、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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