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工)决字[2025]第1796号

  被处罚人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浏阳市洞阳镇九溪*******,现住浏阳市洞阳镇九溪*******。
  现查明:2025年05月份,赖X根为谋利通过手机“抖音”平台认识一陌生人,利用翻墙飞机软件交流帮助对方进行银行卡取现行为。2025年07月11日至07月14日,赖X根根据对方的提示,通过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及密码,先后五次在浏阳市经开区、洞阳镇三家银行的ATM机上取款80300元,获利1100元及一部苹果8手机。2025年07月14日赖X根被公安机关抓获。
  以上事实有1、赖X根的陈述和辩解;2、受害人王X明、翟X聪的证言;3、证据保全清单;4、聊天软件截图;5、指认笔录;6、提取笔录;7、到案经过;8、赖X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赖**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