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汤**,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古港*******,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古港*******。
现查明:2025年5月初开始,汤××多次吸食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1、2025年5月上旬的一天晚上,汤××从“唐磊”手中购买10个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后将自己的小车(湘A×××××)停在湖南省浏阳市古港镇桃园社区××路××号自己家中附近的路上,每天晚上独自在自己车上十天分十次吸食了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2、2025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汤××从“唐磊”手中购买10个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后将自己的小车(湘A×××××)停在湖南省浏阳市古港镇桃园社区××路××号自己家中附近的路上,每天晚上独自在自己车上十天分十次吸食了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3、2025年5月下旬的一天晚上,汤××从“唐磊”手中购买10个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后将自己的小车(湘A×××××)停在湖南省浏阳市古港镇桃园社区××路139号自己家中附近的路上,每天晚上独自在自己车上十天分十次吸食了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2025年7月14日,汤××被传唤至公安机关,经对其毛发进行毒品成分检测“替来他明”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1、汤××的陈述和申辩;2、毛发提取笔录、照片;3、毛发检测报告;4、到案经过;5、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汤**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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