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古)决字[2025]第1797号
被处罚人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古港*******,现住长沙市浏阳市集里*******。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龙某某窜至浏阳市古港镇xx村xx组的前夫蔡某家中,因金项链的事情与蔡某发生口角,并将蔡某抓伤,后又在蔡某家中的大厅、卫生间等地烧毁衣物等。当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1、龙某某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蔡某的陈述;3、证人龙某某、蔡某某、蔡某某的证言;4、现场照片;5、归案经过;6、龙某某的身份证明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龙**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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