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城)决字[2025]第1273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南阳*******,现住湖南省湘阴县南阳*******。
现查明:2025年07月14日02时许,在长沙市开福区×××,违法人杨×称因债务问题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洪山桥派出所接到警情后,由民警邹××至现场处理该警情,民警到现场后了解,系杨×在开福区×××烧烤店吃夜宵后未付款,并称自己与新疆烧烤店老板有债务纠纷。民警邹××在现场依法处理该警情的过程中,告知杨×去派出所协商,在去派出所的过程中,杨×不服从民警处理,用手推搡民警邹××的腹部,妨碍民警执法。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杨×的陈述;2、证人证言;3、执法记录仪视频;4、民警警官证复印件;5、接处警记录;6、到案经过;7、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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