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刑)决字[2025]第119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余庆*******,现住耒阳市灶市街道综*******。
  现查明:2024年7月6日早,我局民警及蔡子池派出所民警在耒阳市灶市街道火车站前路一出租房内将犯罪嫌疑人张xx抓获,在嫌疑人张xx租住的家中查获大量电线及电线皮(900多公斤)。张xx对自己从2022年以来多次盗窃电线供认不讳,非法获利四万余元,交代其所盗窃的电线经剥皮后,把剥出的铜线卖给了灶市一市场内的废品回收站老板李xx,我局民警遂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嫌疑人李xx抓获,在该废品店缴获张xx已经剥去皮的纯铜234.6斤。缴获的铜经物价鉴定价值为7742元。 李xx因本案被耒阳市人民检察院相对不起诉。 根据耒检察院文件(衡耒检刑行意[2025]45号),现需依法对李xx进行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李xx、张xx的供述与辩解、物价鉴定报告、受害人的询问笔录、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叁佰圆整。因李**已被刑事拘留三十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超过决定的行政拘留期限的,行政拘留决定不再执行。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耒阳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