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月)决字[2025]第0740号

  被处罚人莫**,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开福区青竹*******,现住月亮岛街道月亮岛*******。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5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莫xx以技术开锁的方式,盗窃了位于长沙市xx区xx街道xxx小区xx栋地下停车场一黑色宝马越野车上的1100元现金以及一包中华香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现场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莫**主动投案后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莫**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