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永)决字[2025]第0759号
被处罚人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现住武陵源区军地坪街*******。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4时许,违法行为人杜某某来到永定区XX广场地下停车场内,看见一辆大众牌SUV车窗未关,遂其贪念,从车窗爬进车内翻找钱财,但未翻得,后被停车场保安发现,将其驱离。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记录、受案回执、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杜**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杜**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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