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北)决字[2025]第1321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桃花*******,现住湖南省隆回县桃花*******。
  现查明:2023年10月,曾**因犯盗窃罪被隆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25年7月1日上午10时许,曾**在隆回县北山镇新屋村,将陈XX停靠在路边的一辆红色女士两轮电动车(品牌型号为上海狮龙,车牌号:湘E3126333)盗走,并以280元的价格卖给在隆回县工业园经营摩托车维修店的丁X,非法获利28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