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新)决字[2025]第0936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天顶*******,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新泉*******。
现查明:2023 年03月以来,刘x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本县以“写单”抽水获利的方式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接受码民黄x、王xx、王x等人报来的码单人民币 5 万余元,再转投给上线庄家,从中抽水渔利人民币 6000 元左右。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账单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阴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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