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蒸)决字[2025]第0500号
被处罚人冯**,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现住西渡镇梅花村承必*******。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冯某某于2023年10月26日,因吸毒的行为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行政处罚。之后冯某某仍不思悔改,又于2025年4月27日,在衡阳市蒸湘区××公馆等地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2025年7月13日,我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冯某某有吸毒嫌疑,随后将其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对冯某某进行尿液毒性检测,其中美托咪酯、替来他明毒品检测呈阳性,冯某某对吸食依托咪酯电子烟的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冯某某的前科材料;冯某某的陈述与辩解;尿液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事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冯**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