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飞)决字[2025]第056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飞仙桥乡杨*******,现住新宁县飞仙桥乡杨*******。
  现查明:2025年7月6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李**与吴桂秀双方因两家房屋中间的屋檐水沟排水问题发生争执,其中李**主动前往吴桂秀家中并辱骂吴桂秀,吴桂秀与之互骂并发生推搡,见此情形,李**便从吴桂秀外屋地上捡起一块砖头挑衅,吴桂秀见状也捡起一块砖头并同李**约架至附近道路上,随后李**与吴桂秀双方在道路上使用砖头互殴,事后双方均有一定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与申辩、违法行为人吴桂秀的陈述与申辩、吴满红、李红梅的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因李**于1952年12月10日出生,现72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七十周岁以上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