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湖)决字[2025]第1136号

  被处罚人颜**,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湖泉*******,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湖泉*******。
  现查明:2025年04月7日09时许,违法行为人颜××(1952年5月3日出生)与邱××因口角在涟源市湖泉镇××村××组颜××家门口发生打架,颜××用右手击打邱××的头面部,后双方扭打在一起,邱××头、面等多部位受伤。经鉴定,邱××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颜**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报告、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颜**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主动投案,如实向公安机关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故对颜**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颜**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因颜**年满七十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故对违法行为人颜**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