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鸡)决字[2025]第0563号

  被处罚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鸡笼*******,现住湖南省衡南县鸡笼*******。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07时30分许,违法人员胡×菊因其孙女符×函在岐山镇中心小学上学期间被同班同学黄×源(9岁)用水枪装墨汁喷洒到校服衣上,前往学校找黄×源(9岁)进行质问。在当日07时32分时,违法人员胡×菊在岐山镇中心小学4年级1班教室外走廊处找到黄×源后,在质问黄×源的过程中,因情绪激动,用右手打了黄×源两个耳光。违法人员胡×菊对殴打黄×源的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员胡×菊的陈述和申辩;2、受害人黄×源的陈述和申辩;3、证人证言;4、监控视频资料;5、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嫌疑人胡**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衡南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