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交)决字[2025]第1761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浯口*******,现住湖南省平江县浯口*******。
现查明:2025年06月21日00时53分许,×××饮酒后(经测,酒精含量为:46毫克/100毫升)驾驶机动车(牌照:湘A×××××)沿××县××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另查明:2023年03月1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县交警大队处罚。×××实施了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刘**本人的陈述和申辩、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第二次酒驾饮酒驾驶呼气测试结果、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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