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治)决字[2025]第0845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3年1月1日至今,吴某某伙同其妻子黄某在湘潭市雨湖区九华XXXXX家中以微信联络的方式收取多名不特定人群地下六合彩码单进行下注,吴某某负责联系上家下单,黄某负责记账。经查证,2023年1月1日至今,赵某某总计向黄某微信“如意” 账号转账41560元用于购买地下六合彩赌博,总计向吴某某“骁龙” 微信账号转账48163元用于购买地下六合彩赌博, 张某某总计向吴某某微信转账25580元用于购买地下六合彩赌博,刘某总计向吴某某微信转账47990元用于购买地下六合彩赌博,吴伙同其妻子黄某总计收到赌资163293余元。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微信转账记录、现场照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湘潭市雨湖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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