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城)决字[2025]第057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黑田*******,现住湖南省邵东市黑田*******。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李**见受害人段玥妍长得好看,为满足自己的性欲,遂尾随受害人段玥妍至茶陵县朝阳新城1栋2单元的电梯处,在电梯处违法行为人李**上前用手语与受害人段玥妍交谈,后违法行为人李**在交谈的过程中用手搭在受害人段玥妍的肩部想要将受害人段玥妍带走,被受害人段玥妍拒绝后,违法行为人李**随后又对受害人段玥妍进行搂抱,用手摸了受害人段玥妍的胸部一下,并用手指了受害人段玥妍的阴部隐私部位。经查,违法行为人李**2021年12月11日因涉嫌猥亵儿童罪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的陈述;3.现场视频;4.辨认笔录;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