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公(晃)决字[2025]第0147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蕉溪镇田溪村上溪*******,现住贵州省镇远县蕉溪*******。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23时许,陈x忠驾驶车牌为贵xxxx长安车,非法运输85件烟花爆竹从新晃出发前往贵州,在新晃收费站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1.陈x忠的陈述;2.移送材料;3.指认材料;4.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壹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新晃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