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禁)决字[2025]第0511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违法嫌疑人黄X自2012年开始吸食毒品海洛因,2013年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并予以社区戒毒三年。其最近一次吸毒是2025年7月10日黄X在上线叶X虎手中以400元的价格购买0.1克毒品海洛因,在益阳市赫山区区政府家属楼X栋X楼XX室自己家的厕所里采用烫吸的方式完0.1克毒品海洛因。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书证、现场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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