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培)决字[2025]第0496号
被处罚人朱**,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蓬塘*******,现住湖南省常宁市清华*******。
现查明:2025年7月2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朱某某来到某某街道办某某居委会办事大厅,朱某某认为某某居委会工作人员雷某某没有处理好其居住的清华一品小区的事情,便质问雷某某,双方发生言语冲突,朱某某将雷某某等人办公桌上的三台电脑显示器推倒在办公桌上,造成雷某某的电脑显示器和办公桌上的玻璃水杯被损坏。经常宁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的电脑显示器修复价格为3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朱某某询问笔录、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价格认定文书、辨认笔录、到案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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