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梅)决字[2025]第0757号

  被处罚人欧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梅田*******,现住湖南省宜章县梅田*******。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上午9时许湖南省宜章县梅田镇××街××牌馆门前,欧阳××坐在××牌馆门前的黄色四方桌靠近马路的一侧。2025年7月14日上午9时05分44秒欧阳××看到左侧有一台手机,随后用左手把手机拿走。2025年7月14日上午9时06分4秒欧阳××把该手机放入右边的裤子的口袋上随后离开了该地。受害人黄××女儿刘××在两次拨打被盗的手机的号码后, 欧阳××将手机关机。被盗手机为OPPO手机,型号为:PKA110,IMEI1号为:862714076235731,价值为10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违法证据:1、被害人的陈述和证人证言;2、嫌疑人的陈述;3、视频监控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欧阳**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