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开公(东)不决字[2025]第0227号
违法行为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芙蓉区韭菜*******,现住:长沙市芙蓉区八一*******。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9时许,刘**为图财,将被害人廖*放在长沙市开福区***附近人行道上一辆未上锁的青灰色旧自行车盗走。后刘**主动投案,将盗窃的自行车上交公安机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天网视频监控截图、被盗自行车照片、扣押经过、证据保全清单、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证据证实。
刘晓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主动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晓军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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