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浮)决字[2025]第1010号
被处罚人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浮邱山乡黄*******,现住桃江县浮邱山乡黄*******。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违法行为人钟xx在桃江县浮邱山乡xxx村岔路口附近,盗窃李xx放在仓库的电机一个,该电机现价值约500元。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证明了案件的来源与事实;报警人李xx的陈述,陈述了电机被盗的事实与价格;违法行为人的陈述,陈述了其盗窃电机的经过且与有关证据相互印证;到案经过,证明了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的过程;谅解书,证明违法行为人得到了报案人的谅解;身份信息,证明了违法行为人的身份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第二款,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第四款,违法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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