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洛)决字[2025]第080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在岳阳楼区洛王×××广场盗窃一台米黄色新日牌电动摩托车,被盗摩托车系受害人于2023年9月4日以2599元钱购买。违法行为人刘某某对其盗窃电动摩托车的行为如实陈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监控视频、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和清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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