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经)决字[2025]第056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三塘*******,现住湖南省衡南县三塘*******。
现查明:经侦查,犯罪嫌疑人李某东通过打牌认识阿忠(不知真名),李某东在明知阿忠要其提供银行卡用于跑分(赌博平台走流水)的情况下,为了赚取万分之三的佣金,李某东按照阿忠吩咐在上海招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把卡及秘密提供给了阿忠,共赚取了2000余元佣金(未拿现金,是赌博平台的充值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决定对你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2012年,因非法拘禁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23年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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