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直(攸)决字[2025]第021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现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16时20分许,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籍驾驶人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牌号为粤B0331D小型轿车行驶至武深高速411KM+600M钟家桥收费站出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记录、现场照片、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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