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经)决字[2025]第0561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柞市*******,现住湖南省衡南县柞市*******。
  现查明:接公安部云端推送:河南省南阳市经侦支队在侦办孙文荣等人非法经营案时,经对孙文荣资金流向穿透分析,研判出湖南衡阳衡南县柞市镇唐某高为上游赌博犯罪团伙提供非法资金支付结算,涉案金额353万元,涉嫌洗钱罪。 经侦查,犯罪嫌疑人唐某高通过打牌认识阿忠(不知真名),唐某高在明知阿忠要其提供银行卡用于跑分(赌博平台走流水)的情况下,为了赚取万分之二的佣金,唐某高提供了3张银行卡把卡及秘密提给阿忠,共赚取了4000余元佣金(未拿现金,是赌博平台的充值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决定唐某高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2012年因非法拘禁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