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燕)决字[2025]第1620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
现查明:2025年5月份以来,违法人员曹XX利用手机登录一个叫万宝路的赌博网站,并开始在该网站参与百家乐、牛牛、单双、炸金花等方式进行赌博,后曹XX又将自己在万宝路赌博网站的账号提供给周X等人进行赌博,并按照百分之零点久的提成进行获利,曹XX从网站提成的获利被其又用于网络赌博了,周X在曹XX提供的网站内赌博输了2625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微信账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壹仟捌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郴州财兴支行缴纳罚款壹仟捌佰圆整;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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