溆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溆公(龙)决字[2025]第0518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溆浦县葛竹*******,现住湖南省溆浦县葛竹*******。
现查明:2025年2月4日12时许,谭X明酒后在溆浦县XX镇XX街“XXXX平价超市”店内与店员易X莲讲酒话,易X莲不予理睬,后谭X明被其亲戚劝走。谭X明被劝离后又返回“XXXX平价超市”店内打了易X莲一耳光。另查明,根据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谭X明实际出生日期为19XX年X月XX日。
以上事实有1.谭X明的陈述与申辩;2.易X莲的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监控视频;5.伤势照片;6.XX村谭氏族谱;7.户籍资料;8.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因谭**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谭**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三日。因谭**已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溆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