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842号
被处罚人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黄沙*******,现住无
现查明:2025年07月04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方XX途径天心区XXX路XXX号XXXXX店时,盗走店内一些装修电线,后出售电线(胶皮+铜线)总重为2斤2两(1.1千克),获利4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方XX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到案经过、视频监控截图、前科材料、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方**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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