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西)决字[2025]第1746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西河*******,现住新化县西河镇新铺*******。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肖X鹏自2023年上半年通过手机网络在名为“澳XX沙”的赌博平台上注册身份信息、绑定银行卡账号,根据该赌博平台的要求采取上下分的方式在该赌博平台上进行“捕鱼”赌博,单次下注金额0.3元至0.5元不等。2025年3月份至5月底,肖X鹏在“澳XX沙”赌博平台上仍以该种赌博方式进行赌博,其中2025年5月25日在赌博平台下分提现的500元资金涉及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立案侦查的李XX被诈骗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受害人的询问笔录、涉案银行卡的资金明细、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肖**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愿意退赔受害人损失,主动减轻违法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