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银)决字[2025]第1329号

  被处罚人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桃林*******,现住湖南省临湘市桃林*******。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方X鹏在送外卖到长沙市岳麓区XXXX广场X栋2单元XXX房,后与3XXX5房的受害人彭X枝(已满70周岁)发生口角争吵,违法行为人方X鹏一时来气,从电梯内冲出来,趁受害人彭X枝欲关门之际,用脚踹3005房入户门,导致入户门将彭X枝的肩部、背部夹伤,在受害人彭X枝抓住其衣服不让走时,违法行为人方X鹏还用手掐了受害人脖子,后双方均报警。经法医鉴定受害人彭X枝的伤情为轻微伤,且双方达不成和解。2025年7月14日,违法行为人方X鹏主动到案接受处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现场监控视频、现场照片、报警记录、调解情况、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方**报警后在现场等待,且在未能达成和解后能主动到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方**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