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泉)决字[2025]第0510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现住泉交河镇香三社区*******。
  现查明:2025年07月14日,周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行驶至赫山区泉交河镇XX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现场照片、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系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之二,适用处五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