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张家界所)决字[2025]第0115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茅草街镇太安*******,现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武*******。
现查明:2025年5月7日8时35分、2025年5月9日8时34分、2025年5月26日9时16分,周×在张家界市武陵源区锣鼓塔街道和一宾馆门口的人行道上,多次采取招手的方式拦截过往旅游车辆,引导部分车辆进入其指定的停车场推销旅游产品,严重妨碍了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周×已构成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重,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视频监控资料等证据证实。
2025年4月25日,周*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张家界派出所警告处罚,系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及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3、(6)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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