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交)决字[2025]第0935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现住湖南省湘阴县袁家*******。
  现查明:2023年11月28日,蒋XX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03月22日13时04分许,蒋XX再次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XXX的小型轿车在湘阴县文星镇XXX行驶时,被我局交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因蒋**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