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南)决字[2025]第0806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荣家*******,现住岳阳楼区五里牌张*******。
  现查明:2025年7月12日03时许,违法行为人孙×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公厕旁将受害人熬××一辆豪爵牌摩托车盗窃走,后将该摩托车用于自身使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笔录、现场照片、被盗摩托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孙*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