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榔)决字[2025]第1760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黄兴*******,现住湖南省长沙县黄兴*******。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胡××与黎××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胡××随后用木棍、树枝对黎××进行殴打,并用水桶装满自来水后朝黎××泼去,造成其头部、腿部等多处受伤,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胡××本人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医院检查病例、视频截图、到案经过、违法记录等证据证实。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