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交)决字[2025]第0555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现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
  现查明:2025年04月04日17时许,唐××饮酒后驾驶湘C581××号轻便二轮电动摩托车沿国道107由北往南方向行驶,途经国道107之1774KM地段横过国道107时,与沿国道107由南往北方向行驶的由王×驾驶的湘潭0275597号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唐××、王×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在湘潭县人民医院急诊科对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25mg/100ml。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2022年10月03日,唐××醉酒后驾驶湘C58127号轻便二轮电动摩托车在湘潭县海棠路贡莲皇地段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已接受处罚。唐××涉嫌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唐XX的陈述与申辩、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查询信息、机动车查询信息、现场查获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