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大)决字[2025]第1793号
被处罚单位:浏阳市****,地址:,法定代表人:孙***
现查明:2025年4月11日,xx市xx烟花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业务员张x,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将200余件烟花成品销售给无资人员黄x林(已行政处罚),黄x林委托司机陈x印(已行政处罚)驾驶牌照为冀E1xxx8的普通货车,在xx市xx市镇xx烟花仓库内装载一车烟花运送至河南省,在途经浏阳市大瑶镇高速路口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张x的陈述与申辩;2、黄x林、陈x印陈述;3、指认照片;4、提取笔录及照片;5、辨认笔录及照片;6、检查证及检查笔录;7、证据保证清单及没收文书;8、委托书;9、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10、到案经过;1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件》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贰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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