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公(白)决字[2025]第0312号

  被处罚人肖**,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城步苗族自治县威*******,现住城步苗族自治县威*******。
  现查明:2025年3月至4月期间,肖×莎在微信上报码下注给陈×桃,通过购买地下六合彩的方式参与赌博,下注金额5元至10元不等,共计下注金额3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肖**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陈述其违法行为,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城步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指定的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收费点缴纳罚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14日